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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 构建最严密的保护湘江河体制
时间:2018-11-30     来源:遵义日报    

  《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六章六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河湖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

遵义市湘江夜景

  《条例》重在构建最严密的保护管理体制,主要措施体现在六个方面:

  构建科学的保护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湘江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湘江保护工作,督促落实河长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湘江保护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湘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毗邻市、州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定期组织开展湘江保护研讨或者联合执法行动。通过河长制、联动协调机制、部门责任制构建湘江保护管理体制,共同推动湘江保护。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在湘江保护工作中,相关保护措施的推进势必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区域产业经济转型升级尚需时日,湘江流经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湘江保护工作非常支持,对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愿望也极为迫切。《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湘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补偿。

  建立完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湘江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将湘江水质、排污口设置、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利用、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湘江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实行建设限制

  《条例》规定,建立湘江干、支流河湖岸线管理制度,依法划定河湖岸线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对河湖岸线乱占滥用等行为应当依法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在湘江干、支流城镇蓝线和河道控制线范围内除河道保护工程、绿道景观工程外,禁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已有建成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应当逐步搬迁至城镇蓝线和河道控制线范围之外。

  细化了水污染防治措施

  为提高水污染防治的实效,《条例》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由环保部门拟定湘江水功能区划,并组织对水功能区划的水质状况进行检测。二是对排污口的设置进行严格监管。三是对于城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方面规定了相关措施。四是强化排污监管。对于城乡公共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域,不得设置向湘江干、支流水体直排的生活污水排污口。五是突出黑臭水体治理。规定住建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治情况。

  规定了严于上位法的处罚措施

  《条例》中禁止的各类违法行为,上位法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严格执行上位法规定,并结合实际提高了部分处罚标准的下限,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同时,针对在湘江干、支流城区河段及近郊河段易出现的污染水体的行为新设了法律责任。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推进遵义市湘江水资源保护和治理工作,规范湘江开发利用,加强生态保护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实现湘江水清、河畅、岸绿、景美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翟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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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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