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颁布的第四部实体性法规,也是省内率先出台的规范城市文明建设的一部法规。制定这部法规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争取用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就是将市民文明道德规范融入地方性法规、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具体立法实践。
二是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巩固我市创文成果的有力举措。市委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2007年9月,市委、市政府提出“一建双创”目标,启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2017年5月,市委专门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推进会,研究部署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迎检工作;2017年11月,通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验收,我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历经十年“创文”,我市城市面貌不断改善,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文明创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创文”成功后部分不文明行为出现反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以充分发挥法治对巩固创文成果的引领与推动作用。
三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的有效途径。市民是城市的主人,是建设文明城市的主体。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必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使人人自觉学礼知礼、懂礼讲礼、行礼传礼,让每个市民都成为文明城市建设的参与者。对群众反应强烈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界定不够清晰,且又能够纳入法规管理约束范围的行为,在条文中进行明确,可以增强法规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实施后对于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将起到积极作用。